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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来进行表决。

  (五)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的策略调整,为便于募投项目的集中管理和资源整合,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将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实施内容做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6月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计划以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55,6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拟于2021年9月15日在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信息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为了便于募投项目的集中管理和资源整合,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实施内容做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6月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计划以2021年8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55,6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现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4.2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42元,共计募集资金67,2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267.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5,932.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642.1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

  截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8,488.29万元,其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万元,用于募集资金项目支出8,488.29万元;报告期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273.02万元;报告期内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含理财产品收益)的净额为396.37万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37,562.1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通过直接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公司及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向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及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旨在缓解资金压力,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37,562.19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根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太立”)发展战略调整,为了便于募投项目的集中管理和资源整合,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 “原项目1+原项目2”变更后项目募集资金总额:11,026.37万;已投入使用募集资金63.56万元,现募集资金余额为11026.37万元。与原项目募集资金保持一致。

  ● “新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预计2022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4.2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42元,共计募集资金67,2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267.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5,932.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642.1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注: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将“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投资额由5,000万元调整为3089.93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合计投入金额63.56万元,公司本次拟变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后的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以上议案已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意见。该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计划实施内容:改造原有B1车间,建设年产60 吨日本依度沙班抗凝血剂活性物 ILC;改造原有B1车间,建设年产 30 吨医药中间体解痉药类药物 CGA;改造原有 B1 车间,建设年产5 吨医药中间体3N;利用原有B2车间,建设年产 100 吨医药中间体抗菌消毒剂OPAA。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项目原定承诺投入募集资金8000万元,已累计投入63.56万元,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7936.44万元。

  计划实施内容:目根据公司生产需求分批建设,目前待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A1 车间、 A5 车间、A6车间及A7车间的局部改造和生产线安装工程。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3089.93万元。

  “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原计划于2020年7月开工,建设期为24个月,完工期为2022年7月,因定制医药中间下游客户均为海外客户,随着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的逐步蔓延,全球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客户的需求逐步发生变化。如ILC产品终端客户工厂被当地政府征用,该客户考虑到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改变了公司的整体经营战略,其所生产的产品对ILC的需求量大幅减少;OPAA产品终端客户考虑到OPAA产品原料的供应现状,对其所生产的下游产品工艺流程重新进行设计与研究,寻找相应替代产品;同时受疫情的影响,CGA和3N终端客户对其需求亦是大幅度减少。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在对原有车间进行一定改造后,通过论证认为如继续进行后续建设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

  “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原计划于2020年7月开工,建设期为24个月,完工期为2022年7月。 三碘异酞酰氯下游主要产品为碘帕醇原料药、碘佛醇水解物及碘佛醇原料药。基于环保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整体成本收益的考虑,公司研发部门于2020年下半年提出对生产碘佛醇水解物的工艺路线进行优化的课题,生产中间体用碘化物代替三碘异酞酰氯,该项工作于2020年10月完成研发论证且报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在此期间,为防止新工艺技术文件无法完成审批而导致新生产工艺无法实施的情况下,该项目仍处于筹划阶段,2021年上半年,新工艺技术文件已通过反馈及进一步论证。基于江西司太立现有的碘化物生产线产能充足,同时在公司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前已投入部分自有资金生产三碘异酞酰氯并形成一定产能,基于整体发展考虑,公司决定停止对三碘异酞酰氯的产能扩产。

  鉴于上述项目因市场外部环境变化和工艺路线变更,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变更上述项目。

  公司在披露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时,“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已完成对原有车间改造,公司尚处于与相关客户进行沟通以确定相关产品的需求情况,未预计到后续因疫情持续影响而导致客户对产品需求的持续下降。“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因新工艺技术文件仍处于反馈及论证阶段,因无法确认新工艺技术能否顺利获批,该项目仍在筹划进行建设。

  3、计划实施内容:海神制药A4车间年产400吨碘海醇、A5车间年产200吨碘帕醇项目厂房建设及机电安装。

  本次项目扩建在原有厂区内进行建设(占地约7.3亩)。采用酰化、缩合等工艺,购置反应釜、过滤洗涤干燥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400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的生产能力,产品具有节能、环保、增效等特点。

  工程新建构筑物包括:本项目在厂区预留空地上新建A4碘海醇生产线碘帕醇生产线溶剂回收设施车间以及综合配套仓库。

  项目主要设备包括不锈钢反应釜、搪玻璃反应釜、板框压滤机、球形干燥机、双锥干燥机、双效蒸发器、电渗析装置、薄膜蒸发器、阴阳树脂柱、硅胶柱、纳滤机、超滤、喷雾干燥机、离心机、连续萃取机、三合一、混床树脂柱等。

  为项目用地内配套建设的消控系统、自控系统、监控系统、给排水、供配电、供用汽、通讯、绿化、道路围墙等设施。

  本次海神制药“年产400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项目”已于2020年7月开始前期工作,公司前期已投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因外部市场环境及工艺路线变化,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和“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公司基于整体局面考虑,将上述两个原项目的募集资金合计11,026.37万元投到新项目中,新项目的剩余投资金额由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逐步投入募投资金,并对募投项目实施单独建账核算,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也会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碘海醇、碘帕醇系公司X-CT非离子型碘造影剂的主要产品,长期以来,造影剂的消费市场主要集中于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重诊断”观念的加深,近年来我国造影剂市场的增长率远高于发达国家。在产业规模稳定增长的同时,国内市场仿制药替代原研药趋势也日渐凸显,仿制药凭借高性价比优势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此外,造影剂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和技术准入门槛,目前没有经济有效的替代品;

  在上述背景下,行业规模效应明显,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行业内小型企业 生存空间持续被压缩。公司作为国内造影剂原料药市场的行业龙头,应趁此机遇发挥自身规模和行业优势,加大生产产能,丰富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抢占市场份额;同时,随着公司碘造影剂制剂批件的获得以及中选第五批国家集采,公司自身对于碘造影剂API的需求日益旺盛,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公司现有的API产能进行一定的产能补充。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可能存在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规定出现重大变更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使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募投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废物等“三废”,如果处理不当将会污染环境。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策略的全面实施,国家环保政策日趋完善,环境污染治理标准也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可能在未来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造成公司环保费用的支出相应增加。此外,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国内外知名企业,若未来对本公司环境治理有更严格的要求,则可能导致公司进一步增加环保治理的费用。如果未来发生重大环保污染事故,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面临停业整改的风险。

  为保证安全生产,公司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生产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各类操作规程,相关操作人员经相关培训后上岗,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但仍然存在因员工生产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从而影响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

  募投项目的实施尚需办理验收、环评等手续,同时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公司将积极关注国内外宏观政策及行业趋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同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项目建设的质量、预算和安全管理,并持续跟踪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积极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完成审议程序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审批等手续。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宏观环境、项目进展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变更后的项目仍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作出的变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宏观环境、项目进展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变更后的项目仍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募投项目作出的变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且公司将就此事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履行程序完备、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上述变更募投项目的事项已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同意,将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司太立”)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计划以2021年8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55,6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9.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依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预留授予数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55,6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06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 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注:①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如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二期解除限售,在限售期内满足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E五个等级。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B”和“C”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D”时则可对该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为“E”则不能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离职人员当年及以后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由于病假、产假等导致的D、E级人员,可以按高一个等级条件进行解除限售。

  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55,600股,与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预留权益的数量182,900股存在差异,除此之外,其他相关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未作任何调整。

  1、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以 2021年8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44名激励对象155,600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8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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