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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出席北京法院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部署会

时间: 2023-12-15 14:56:51 |   作者: 滚筒输送机

周强出席北京法院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部署会介绍

  5月19日下午,北京法院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部署会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决策部署,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周强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格外的重视、关心关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人民法院推进少年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于今年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工作。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采取设立少年法庭专门办公室、集中挂牌少年法庭等形式,大力推进少年法庭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周强强调,要把少年审判作为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好,不断健全完善少年法庭工作机制,努力开创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新局面。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精准把握时代要求,逐渐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趋势,树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少年审判工作理念,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审判方式,持续推进改革。要完善少年法庭体制机制建设,坚持守正创新,认真总结少年审判领域特色工作机制,围绕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社会热点、司法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为更加精准掌握案件规律、制定司法政策、完善国家治理提供理论和实证支撑。要推动构建少年司法工作体系,强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机关负责、各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年司法工作格局,加强协调联动,大力开展法治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要建设高素质少年法庭队伍,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把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弘扬英模精神,学习先进典型,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锻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且善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少年审判队伍。

  5月19日下午,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在北京出席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主办的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全员会议并发言。论坛以视频形式举办,主题为“依法接种”,旨在加强各国法律界交流合作,依法推进疫情防控。

  唐一军强调,在以习同志为核心的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政府从始至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尊重人权,保障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从始至终坚持依法防控,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治理效能,有力保障了中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唐一军指出,坚持依法防控是中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经验。我们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方面提高依法防控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依法有序开展疫苗接种工作,稳妥实施居民免费接种,积极构建免疫屏障;综合运用各类法律服务资源,着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抗击疫情国际合作,为世界抗击疫情贡献了中国力量。

  唐一军倡议,各国应秉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体现承担人类命运的共同责任,要加强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协同采取行动,坚决遏制全世界疫情蔓延;要促进医疗资源国际合作,加强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要凝聚法治力量,加强各国司法界在疫情防控中的务实合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依法、科学、有序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为推进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委员会副主席梅德韦杰夫、欧洲委员会议员大会主席亨德里克·达姆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及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国际贸易司司长安娜·朱宾·布雷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主席加里·博恩、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部长崔琴科出席论坛全体会议。

  依法判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无罪,从重惩处知识产权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当执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赔偿……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

  据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此批案例都是最高法再审、指令再审、提审或者复议的案件,体现了最高法充分的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想实招、出实策的态度和决心。

  “本批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形成以上率下的导向作用,推动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走向深入;有利于促进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郭锋说。

  赵某利承包经营某铆焊加工厂并担任厂长,从某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其间,赵某利多次在向某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支票的情况下,从该公司购买冷轧板。提货后,赵某利未将该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会部。因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双方就赵某利是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某冷轧板公司以赵某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利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诈骗行为,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骗取冷轧板的事实成立,判决赵某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最高法再审认为,赵某利在与某冷轧板公司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据此,最高法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依法返还已执行的罚金。

  本案再审判决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备极其重大指导意义。本案例充足表现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对于增强企业家干事创业信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华某在广州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制负责人的身份,以撰写论文为由向任职单位的子公司九江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主任李某索取了卡波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的反应釜和干燥机设备图纸,还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多次从其办公电脑里将公司的卡波生产项目工艺设备的资料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

  华某非法获取公司卡波生产技术中的生产的基本工艺资料后,先后通过U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方式将公司的卡波生产的基本工艺原版图纸、文件发送给刘某、朱某、胡某等人,并且对卡波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进行了使用探讨,后由胡某对设计图做修改,并负责相关设备的采购。以刘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安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利用华某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的基本工艺及设备技术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广州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某高新材料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存在侵犯广州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某高新材料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应按照侵权获利的2.5倍取整后确定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华某、刘某、胡某、朱某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广州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某高新材料公司、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后认为,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认定的侵权获利数额应当按照被侵害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调减为600万元,但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本身以侵权为业,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相关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持续生产,并销售至20余个国家和地区,足见侵权主观故意之深重、侵犯权利的行为后果之严重。因此对本案改判适用顶格(5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鉴于刘某作为安徽某精细化工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权过程中作用明显,改判其对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系最高法判决的首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方面探索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与惩罚性赔偿倍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充分的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效保护权利人、威慑遏制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警示潜在侵权人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落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罗某明等五人成立某明合作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某明合作社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约6亩土地建造猪栏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生猪养殖经营。罗某明等五人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养猪场进行整改,建设相关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在未经上述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养猪场属违反法律建筑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并告知罗某明等五人相关权利,便对养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实施了。

  在生效判决认定被诉行为违法情形下,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就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80万余元,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86万余元。

  最高法提审后,对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逐一计算和认定养猪场被强拆所遭受各项损失,依法扣除未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因再审申请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合理的再审主张予以最大限度地考虑和支持,最终判决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赔偿罗某明等五人169万余元,一次性化解赔偿争议。

  本案中,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涉养猪场的猪栏和饲料仓库实施,客观上已导致养猪场无法正常经营,只能停业并关闭。二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仅考虑了被拆除的猪栏和饲料仓库的直接损失,对因养猪场必然不能继续正常经营导致的其他场内设备、设施无法接着使用的损失未予任何考虑,当事人产权未能依法得到公平和充分保护。最高法严格贯彻依法保护产权审判理念,坚持完善、畅通当事人产权受损后的救济渠道,通过再审改判,准确认定当事人直接损失范围,客观计算实际财产损失金额,给予公平和充分赔偿,在支持国家环保政策执行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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